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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为了加强对竞赛体育器材设备的管理与监督,促进产体育器材设备质量的不断提高,保证体育比赛的正常进行和有利于运动成绩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家体委举办或委托地方承办的各类综合性运动会,性单项比赛和家体委计划在举行的比赛中使用的体育器材设备及专项装备.
符合第二条规定的体育器材设备及专项装备,必须经家体委体育器材设备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定委员会)审核批准.
申请审批的体育器材设备及专项装备,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产品技术标准和比赛规则对产品的技术要求,性能可靠,质量优良,确已形成批量生产,并经省工业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经省级或家运动队试用,在省级比赛中使用合格,由运动队和比赛组织单位签署意见,并经省级体委或家体委训练局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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